詳解企業高管移民美國從L1簽證到EB1C的申請過程
L1簽證是企業高管職業移民美國停留居住在美國的一個短期簽證,EB1C是申請永久移民的類別。兩者都要求企業高管的美國公司和美國境外公司有合格的跨國公司關系,才能調動,兩者細微區別在于美國公司運營發展的階段不同。
EB1C申請的公司關系解釋
EB-1C是跨國公司把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調派到美國來長期工作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徑。EB-1C通常要牽涉到兩個實體(一個在美國境內,一個在美國境外),他們通過一個合格的公司關系關聯起來,然后美國境內公司,有一年以上的持續運營,達到一定的經營規模以后,可以提出申請要求將它境外關聯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調派到美國境內來永久居住和工作。
如果美國境內公司是新設公司,可以先申請臨時的L1簽證過來, 把公司業績和規模提高后,再提交EB-1C移民申請。
EB-1C移民申請的優先次序高,沒有排期,獲得綠卡時間可以很快。正因為EB-1C有處理時間快,投資額較小,員工人數要求不太嚴格等有利因素,它是外國企業高管,商界人士到美國來經商工作定居的熱門途徑。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EB-1C移民申請的基本前提要件是:調派雇員的公司間必須存在一個“合格的關聯公司關系” ,美國境內公司在提交EB1C申請時要連續營運超過一年。 從提交EB1C到綠卡批準的整個過程中,合格的公司關系要持續。
三種合格的EB1C公司關系
美國境外公司和境內公司是母子關系
一方從屬于或受控于另外一方。 美國境內公司可以是母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最常見的是美國境內公司是子公司。
母子公司關系有下面幾種可能性:
1,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并且有子公司的控制權。這包括了 母公司擁有子公司100%的股權的情況 。
2,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的股份,并具有對子公司的控制權。
3,子公司是母公司與其他商業伙伴對半出資設立的合作企業 ,母公司對合作企業有同等的控制權 ,并且擁有否決權。
4,母公司擁有子公司少于50%的股份,但具有實質上的控制權。
姐妹公司關系
美國境外兩個公司都同屬于一個第三方控制,同出一源,血脈相連。這個擁有控制權的第三方可以是:一個公司,一個自然人,若干公司,若干個人,或若干公司和個人。
一般有以下三種情形:
1,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都同由一個公司股東或個人股東控股
2,境內公司和境外公司都有同一個團體的股東控制
3,兩個公司的團體股東的構成必須一樣,股東間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權比例構成大體一樣。
肢體關系
美國境外的公司是美國境內公司的海外辦事處。
美國境內公司可以遞交EB-1C,把高管從境外辦事處調派到美國總部來。但反過來的情形就不適用。美國境外公司在美國境內有一個辦事處,就不能通過EB-1C把高管從海外公司把調派到美國辦事處來。
辦事處 是指在同一公司設立在不同地點方便運作的分支機構。辦事處不是一個單獨的實體,它只是公司本部下屬的一個肢體,功能性部門或派駐機構。辦事處通常沒有自己獨立的納稅帳號和財務核算,辦事處的所有債權債務應該歸于母公司。雖然是設立在不同國家的分辦事處,但必須由本部公司100%出資、控制、并持有該辦公室。
L1簽證到EB1C申請的公司關系差異
1、L1簽證對公司實體的定義更為寬泛。
2、L1簽證的境外關聯實體可以是個體戶, 但EB-1C申請就不可以。 如果申請EB-1C的美國實體是個體戶, 它不能是外國人。
3、境外公司在美國開設分辦公室的情形, 可以申請L1, 但就不能申請EB-1C。
4、新設的營運不滿一年的美國公司可以申請L1, 但就不能申請EB-1C。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企業高管以EB-1C類別職業移民美國,是一條具有明顯優勢的移民美國的途徑,但也是一條需要充分準備的移民美國渠道,尤其是EB-1C申請者美國公司的申請條件上,需要保持至少一年的持續運營、展示長期持續運營能力和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這些都需要企業高管所在公司的跨國公司關系成熟穩定。L1簽證可以說只是一個非?;A的移民美國的起步,而要真正完成EB-1C申請,拿到美國永久綠卡,就需要按照EB-1C申請要求完善跨國公司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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